近日,陸豐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被告人陳某釵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釵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釵在其位于陸豐市東海鎮的住宅內多次容留吸毒人員陳某溢、王某雄、林某吸食毒品。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陳某釵被公安機關抓獲。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釵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指出,吸毒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使得吸毒者不可能在公共場合吸毒,必然會去尋找一些“安全”的場所吸毒。本案被告人為他人提供自己住宅作為吸毒場所,為他人吸毒提供了“方便”,助長了吸毒行為的完成,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官提醒,社會公眾在自覺抵制毒品的同時,也應當守好法律底線,拒絕為吸毒人員提供吸毒場所,為創建全國禁毒示范城市、打造“無毒汕尾”作出積極貢獻。